0898-68534238     
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
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京海国际拍卖(海南)股份有限公司拍卖业务规则
更新时间:2021/1/2 0:18:25 关闭窗口 打印此页

京海国际拍卖(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拍卖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际惯例,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价高者得”的原则,特制订本拍卖业务规则。

第二条 本公司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竞买人、买受人和委托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各项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和执行。所涉及的各方之间发生争议,应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第四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

 

第二章 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及其确认

 

第五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本公司,拍卖会由国家认可的注册拍卖师主持。

第六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并在本公司登记和办理了必要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取得竞投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除非在拍卖日前,经本公司书面认可某竞投人是表明身份的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该竞投人应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八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在本公司确认的有效时间内办理申请登记,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件(法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同时缴纳竞买保证金,填写并签署《竞买协议》,办理竞买证(代理人须提供授权书),入场前持竞买证、保证金收据和有效身份证明(与被授权人一致)换领竞买号牌,成为正式合法竞买人,进入拍卖会场参与竞价。

第九条 买受人是指本公司在拍卖活动中由注册拍卖师确认的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一般情况下拍卖师以击槌确认。

 

第三章 竞买保证金的交付、转抵、退付

 

第十条 竞买保证金数额由本公司确定公布,本公司的拍卖公告若载明拍卖时间为12:00前,则竞买保证金在前一日17:00前到帐有效,若载明拍卖时间为12:00后,则竞买保证金在当日12:00前到帐有效。拍卖公告若明确载明了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则以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拍卖会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将于拍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退还(为了便于退还,缴纳时应注明竞买保证金)。

第十一条 竞买人在竞得已付保证金所对应的标的后,再竞买其它标的无效。

第十二条 竞买人一旦竞买成功,其缴付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标的的部分价款。

 

第四章  拍卖标的

 

第十三条 拍卖会所拍卖的标的,全部依其现状进行拍卖。现状是指看样时点标的的质量、数量、新旧程度、剩余使用年限等现实状况,至拍卖时点竞买人没有异议,则表示竞买人认可看样时点与拍卖时点标的现状一致。

第十四条 竞买人在拍卖日前,以调查或其它方式审看拍卖标的,对欲竞投的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进行了解,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标的的行为负责。拍卖人不对标的质量和瑕疵做任何保证,以竞买人实地查验的现状为准,本公司工作人员的说明和建议仅供参考。

第十五条 本公司提供的拍卖标的相关资料是对拍卖标的的历史及现状提供意见性说明的文字及图片材料,因印刷、复印、拷贝或摄影造成资料与原物有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第十六条 拍卖标的物相关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

 

第十七条 标的瑕疵,拍卖人将在竞买协议和注意事项中进行说明,或者主槌拍卖师现场口头说明等方式告知。未告知则表示拍卖人不知情,拍卖人不承担因未知瑕疵所导致的任何责任。

 

第五章  佣  金

 

第十八条 竞买人竞投成功成为买受人,买受人应按照拍卖会前与本公司签定的《竞买协议》所约定的比例支付佣金,竞买人与本公司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按拍卖成交价的5%支付佣金,且买受人应承认本公司向委托人收取佣金与买受人无关。

 

第六章  成交、付款及交割

 

第十九条 如未特别说明,则所拍卖的标的都有保留价。根据《拍卖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条 竞买人的应价及举牌是一种合同要约,一旦应价或举牌,不得因任何原因而撤消。

第二十一条 拍卖标的物竞投成功,竞买人即为买受人,买受人必须当场签署《成交凭证》,拍卖会结束后即由竞买人或授权代表凭《成交凭证》签署《成交确认书》以及《拍卖现场记录》等其它法律文书。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应自拍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拍卖成交款及全部佣金,其余成交价款支付期限见下列规定:

1、落槌价在100万元以内(含本数),余款应自拍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清。

2、落槌价在300万元以内(含本数),余款应自拍卖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付清。

3、落槌价在500万元以内(含本数),余款应自拍卖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付清。

4、落槌价在2000万元以内(含本数),余款应自拍卖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

5、落槌价在5000万元以内(含本数),余款应自拍卖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付清。

6、落槌价在5000万元以上,余款应自拍卖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付清。

成交价款支付的方式、期限在本公司每场拍卖会特别规定中另有规定的,按本公司每场拍卖会特别规定中的约定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标的一经买受,不得更名。

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如数支付成交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拍卖标的成交后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时,买受人应在付清所有款项后,持本公司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和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办理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税金及费用按《竞买协议》的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所有款项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一般情况下,本公司拍卖以人民币作为竞买币种进行。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拍卖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市场汇价折算。买受人应支付由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发生的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及其他费用。

 

第七章  拍卖方式及叫价幅度

 

第二十六条 拍卖会采用何种方式拍卖,以拍卖师现场公布的为准。本公司根据标的特点或委托人的意愿一般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拍卖:

1、“英格兰”式(即增价)拍卖方式。就是拍卖师在有保留价的情况下,自下往上口头报价,竞买人的应价,经拍卖师三次报出,再无其他竞买人应更高价时,以击槌方式敲定给应价最高的竞买人,以示成交。

2、“荷兰”式(即减价)拍卖方式。就是拍卖师在有保留价的情况下,自上而下口头报价,竞买人一旦应价即视为最高出价,即行成交,由拍卖师以击槌方式敲定。

第二十七条 拍卖师有权根据现场情况随时调整加减价幅度,竞买人亦可口头自行报价,但报价必须超过拍卖师的加价幅度,并由拍卖师口头确认方为有效。达到或超过保留价的最高应价及报价,经拍卖师三次报出,再无人加价时,拍卖师以击槌方式表示成交。

第二十八条 拍卖师击槌后的应价和报价无效。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的应价及举牌是一种合同要约,竞买人买受后不得推翻和修改拍卖师的敲槌价,否则,拍卖人没收其保证金,并追究其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 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超过约定期限,如买受人仍未全额支付成交价款,本公司将视情况给予宽限期,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的,本公司将没收其保证金和扣留其已付款项;
    2、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和为追偿债权引起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

3、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物,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成交价的款项应由买受人支付;

4、对无论因何种原因由本公司占有的该买受人的任何财产行使留置权;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按上述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定金及佣金,则本公司有权没收拍卖保证金,并要求买受人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第九章  解释权

 

第三十一条 本拍卖业务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京海国际拍卖(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我们
增值服务
标的分类
友情链接

  
客服微信              微信公众号
京海国际拍卖(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琼ICP备2021000227号-1、 座机:0898-68534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