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拍卖涟源市鸿盛渣土实业有限公司30%的股权的公告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5月26日10时至2025年5月27日10时止(延时除外),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账户名:双峰县人民法院,网址:https://sf.taobao.com/0738/01)公开进行司法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登记在被执行人谭xx妻子颜x名下的涟源市鸿盛渣土实业有限公司30%的股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0726227655,评估价为0元,第一次拍卖起拍价100元,保证金20元,增价幅度2元。
二、展示、咨询与看样。请买受人自行去涟源市鸿盛渣土实业有限公司、涟源市琪佳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咨询。
三、权属异议。对拍卖标的物持有权属异议的,请务必于2025年5月22日前与双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
四、利害关系人。拍卖标的物的利害关系人(含本案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租赁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五、优先购买权人。对拍卖标的物主张优先权的,请务必于2025年5月22日前与双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其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并自行到相应主管机关了解公司运营资质核准情况,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需在竞买前自行了解股权变更、过户等的相关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并自行至相关股权过户登记机关咨询、核实该股权对竞买人受让(变更)资质条件的限制;因自身资质条件原因导致股权无法过户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七、竞买报名、保证金办理。有意竞买者,请登录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网址:https://sf.taobao.com/0738/01,账户名:双峰县人民法院),选择标的物,仔细阅读并确认《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竞拍服务协议》后,按网络提示进一步完成报名过程。竞价前,请确保竞买人支付宝余额充足,网拍系统将在支付宝冻结20元作为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竞得者被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作为标的款;未能竞得者被冻结的保证金,即行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八、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九、延时出价。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十、拍卖余款支付。拍卖余款,请在2025年6月3日前足额缴纳。付款时请注明“鸿盛渣土实业公司30%股权拍卖款”。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
1.通过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 名:双峰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开户联行号:313562476031、账 号:76032489059739741。
2.支付宝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十一、股权手续办理。股东权利的行使以及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由买受人自行解决,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与相关公司的关系自行解决。按现有法规、政策规定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其他费用按相关法律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
十二、支付提醒。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碰到因限额等致当天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三、确认书签署。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络拍卖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
请买受人及时到双峰县人民法院签署《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再依法办理拍卖标的物交接等手续。
竞价前,请竞买人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等资料。
双峰县人民法院地址:双峰县新行政中心八本街与富厚路交叉路口;邮编:417700;举报监督电话:0738-6829361,法院咨询电话:0738-6890236(朱法官),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网络拍卖辅助机构:湖南长风不动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热线:400-790-0919 19973895558(杜女士)
其他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淘宝网(https://sf.taobao.com/0738/01)”查询。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